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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花:在家庭经营长期不变的背景下,如何克服我国当前农户散经营的局限性,有序地引导农户和市场接轨,走向专业化、商品化、现化,实现农业增产增收,这是我国新世纪农业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国内成功的经验就是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大力发展农民自己的专业作社,从而把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的优势有效地结合起来。从世界各国的践来看,合作经济组织已经遍及全社会各个领域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农业是合作经济组织最活跃的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必然择,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结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度,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主持人:听众朋友,农民朋友,大家好!前段时间,合作社法修订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各地开始积极探索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之路,出现了大量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10年来,在法律的保障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不仅在数量、质量、规模上有了明显的提升,而且有效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然而,我们也需要承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大家在经营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问题,比如: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不规范、规模普遍偏小、不擅长财务管理、法律意识淡薄等,这些因素明显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我们特别制作《合作共赢:农民专业合作社》系列节目,教您如何更好地经营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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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专家是来自北京农学院的李瑞芬教授。欢迎您。
专家: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李老师,今天咱们来聊聊合作社。我们这个系列的名字叫《合作共赢: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实也是想表达出对合作社的理解,合作社的基础或者是根本就是合作。
专家:这个名字起的很好。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它的概念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主持人:这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下了一个定义,那我们如何具体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
专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农村生产经营制度,所以,农民办专业合作社并不是要重新归大堆儿,是以服务其成员为宗旨,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但对外仍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主持人:“合作社”的概念对于一些远离农村生活的人们来说可能比较陌生,提起合作社,有些人还会怀疑是不是再次吃大锅饭,甚至有些农民也对合作社一知半解,更不知道合作社该怎样运行。通过刚刚李老师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是再次吃大锅饭,而是一种合作共赢的模式。
专家:是的。第二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产品或者农业生产技术服务为纽带组织起来的组织。
【注意】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范围、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80%。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自治性经济组织。
【注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其内部管理完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合作社章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5)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其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注意】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6)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有限责任的非营利性经济组织。
【注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主持人:刚刚李老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详细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那么合作社有着怎样的前世今生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小规模家庭经营抗御风险能力弱的缺点逐渐显现,农民便选择抱团、合作,一些地方开始组建与传统社区组织不同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1982年,安徽省天长县界牌镇17户农民联合创办了改革后我国第一个新型的农民合作组织——水产研究会。随后,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不断出现。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地开始积极探索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之路,出现了大量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并且发展迅速。
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合作社法。
这部法律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赋予了其独立的法人资格,使合作社得以以合法市场主体身份进入市场,和其他经济主体发展业务关系,使得小农进入市场有了组织化的力量。
2017年,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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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欢迎回来,今天为您介绍合作共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第一集,为我们作介绍的专家是北京农学院的李瑞芬教授。刚刚我们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前世今生。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流程。李老师,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专家:应该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成员;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且,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投资的企业、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国家有关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主持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成员数量、身份以及合作方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具备了以上条件,下一步该做什么呢?李老师。
专家:首先要发起筹备、申报批准、制定章程、召开成立大会、组建工作机构和办理登记。
主持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流程包括发起筹备、申报批准、制定章程、召开成立大会、组建工作机构和办理登记等六个步骤,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筹备包括哪些内容?
专家:成立筹备委员会。筹委会主要由发起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筹备和制定工作方案,发起人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工作方案包括为什么筹建该合作社,由谁牵头发起,会员入会条件及合作社筹备程序等。
主持人:这个时候是不是应该给合作社起一个名字?
专家:是的,这个时候由发起人拟定社名,确立业务范围。由发起人会商拟定合作社名称,确定业务区域、业务内容、经营方式,并说明发起成立的缘由,预计会员人数及筹集的资金总额等。
第三步准备发起申请书。将上述发起人讨论研究确定的内容填入合作社发起申请表,并同时准备好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社宗旨,业务范围,经营效益,内设机构和下属组织等。
主持人:大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就该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了?李老师,农民专合作社的申报批准的流程是什么?
专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人向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主管部门接到合作社发起人报送的组建申请书后,应认真审查,包括发起人是否有组织能力,该合作社业务数量是否达到组建规模,预期效益如何等等。合作社基本符合条件后,主管部门即可下达同意组建批复。
主持人:到这里,我们已经完成了发起筹备、申报批准两步,第三步是制定章程,如何来制定呢?
专家:申请人接到主管部门准予组建的批复公文后,应即时召开筹委会,吸纳会员,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拟定章程及业务计划草案。在上述各项筹备工作任务完成后,即可呈请当地合作社主管部门派员出席指导。同时合作社发起人应当于合作社成立七日前,通知会员参加大会。
主持人:合作社成员最少是5人,最多可以达到上千人,想要进行有序的管理,合理的分工是非常必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时,应该具备哪些核心工作机构?
专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的核心工作机构包括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1)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人数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成员在150人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置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成立大会选举产生社员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会议社员过半票数即可当选,否则按得票多者当选。
【注意】社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
(2)理事会。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在社员代表大会产生以后,筹备小组要制定理事会成员选举方案,提出理事、理事长候选人名单,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进行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在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业务交往中,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签署经济及有关合作契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由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监事会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工作的监察机构。在社员代表大会产生以后,筹备小组要制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选举方案,提出监事、监事长候选人名单,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进行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也由单数监事组成,任期若干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若干年,可连选连任。执行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注意】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但是,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主持人:到这里,一个合作社已经基本构建完成,最后一步就是办理登记。李老师,我想问一下,登记成功后,会不会出现合作社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专家: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主持人:好的,到这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流程已经全部为您介绍完了,您了解了吗?由于时间的关系,关于合作社的内容今天就先为您介绍到这里,在下期节目中李瑞芬老师将为您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起方式,敬请期待。
【栏目片尾】好,听众朋友们,又到了节目结束的时候了,感谢今天专家的精彩介绍,也感谢听众朋友您的收听。如果您对节目有什么意见或建议,需要了解节目相关资料、收听更多的节目,与我们在线交流互动,可以登录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央广网。同时欢迎您关注“农广微教育”微信公众账号,每天与您分享更多精彩内容。我们的通讯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农业部北区24号楼,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广播教育中心,邮政编码:100125,热线电话是:010-59196068转8008。欢迎您继续收听中国之声其他的精彩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