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花:在家庭经营长期不变的背景下,如何克服我国当前农户散经营的局限性,有序地引导农户和市场接轨,走向专业化、商品化、现化,实现农业增产增收,这是我国新世纪农业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国内成功的经验就是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大力发展农民自己的专业作社,从而把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的优势有效地结合起来。从世界各国的践来看,合作经济组织已经遍及全社会各个领域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农业是合作经济组织最活跃的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必然择,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结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度,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主持人:听众朋友,农民朋友,大家好!前段时间,合作社法修订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各地开始积极探索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之路,出现了大量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10年来,在法律的保障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不仅在数量、质量、规模上有了明显的提升,而且有效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然而,我们也需要承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大家在经营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问题,比如: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不规范、规模普遍偏小、不擅长财务管理、法律意识淡薄等,这些因素明显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我们特别制作《合作共赢:农民专业合作社》系列节目,教您如何更好地经营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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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片花】专业的讲堂、实用的讲堂、贴心的讲堂,这里是《乡村讲堂》。
主持人: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专家是来自北京农学院的李瑞芬教授。欢迎您。
专家: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在昨天的节目中,李老师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登记手续和组织机构的相关内容,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昨天的精彩内容。
—回顾素材—
主持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情况,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既包含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实体性法律制度,也包含通知、公告等程序性法律制度。如何解读《农民合作社法》中相应的规定?做到妥善处置合作社的财产及债权债务,以便兼顾成员利益与合作社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呢?今天我们就请李老师继续介绍。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李老师,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
专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合并为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
合并的目的在于:目前存在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规模小,资金不足,技术落后等不利于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为此,鼓励合作社加强联合与合作,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生产难、加工增值难和科技创新难等问题。
主持人:合作社选择相互合作,从横向上实现了抱团经营、壮大实力,纵向上实现了拓展产业链、提高效益,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合并后有许多程序还需要重新梳理,比如:合并后合作社的债权债务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李老师,您来介绍一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但合并前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生产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对外产生债权债务。合作社合并后,至少有一个合作社丧失法人资格,而且存续或者新设的合作社也与以前的合作社不同,对于合作社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必须要有人承继。因此,合作社合并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债权、债务的承继,即合并后存续的合作社或者新设立的合作社,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因合并而消灭的合作社的对外债权与债务。
主持人:合作社合并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专家:(1)做出合并决议。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合并决议由合作社成员大会做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关于合作社合并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形成合并的决议,应当由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才能通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还要授权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并协议。(2)通知债权人。合作社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3)签订合并协议。合作社合并协议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作社,就有关合并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表示形式,各方合作社签名、盖章后,就产生法律效力。(4)合并登记。因合并而存续的合作社,保留法人资格,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而被吸收的合作社,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法人资格随之消灭;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合作社,要先注销现存的合作社,并办理设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主持人:有没有这方面的例子呢?
专家:江苏苏州创农村经济新模式 合并股份合作社成集团公司
我国首个农民集团——苏州湖桥集团于2010年11月23日正式成立。标志着苏南农村经济走出了一种新的模式,集体公司以合作社为基础,进行产业整合,农民组建各类股份合作社,再把合作社联合组建成为集团公司,成功走出突破农村合作社瓶颈的新路子。
苏州湖桥村位于太湖之滨,村域面积10.38平方公里。全村共有28个自然村、1178户、4475人。经过五年的发展,村里组建了物业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和生态农业股份合作社三大合作经济组织。这次又将这三大股份合作社合并,成立集团公司,农业股份合作社出资3000万元,物业股份合作社出资1600万元,社区股份合作社出资1000万元,公司总注册资本5600万元。集团下辖文化旅游、建筑、园林绿化、物流等五大子公司。
这个集团的基础是合作社,合作社对农民的增收是有非常多好处的。例如湖桥村村民李根男自己承包土地,每亩最多也就960元的收入,村里实行土地流转后,统一对外经营,现在每亩田收入可以增加到1200元。
主持人:说到合作社的合并,我又想到了一个新的名词—联合社。各类合作社终结了小农分散独自进入市场的局面,增强了农民的话语权。然而,随着外部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和合作社业务的不断扩大,迫切需要通过再联合来解决单个合作社解决不了和解决不好的问题,联合社应运而生。李老师,你能不能介绍一些关于联合社的相关内容呢?
专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
【扩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其全部财产对该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以其出资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设立由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其职权包括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选举和罢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和监事,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经营方案及盈余分配,决定对外投资和担保方案等重大事项。
【注意】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设成员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
主持人:联合社在组织管理上有什么特别之处呢?
专家:(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一般实行一社一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置附加表决权,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
(2)联合社的分配方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注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没有规定的,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
主持人:目前我国联合社发展尚在初期,数量少,形式单一、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也不多,下面我们就来听一个案例,看看山东宁阳县友邦粮食种植服务专业合作联合社成功的背后,合作模式与制度具体。
山东宁阳是粮食生产大县,常年粮食种植规模达120万亩。2010年以来,以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为代表的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迅速。目前,宁阳已培育粮食类合作社198家、家庭农场143家、种粮大户300家;在全县30多万亩已流转土地中,约17万亩是规模化种粮。而如何发挥好各类新型主体优势“种好粮”,是摆在规模化种植户前的一道考题。
发起成立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增强发展能力,增强在市场谈判中的话语权。然而,多数合作社在发展初期,往往存在着服务能力弱、凝聚力差等问题,客观上难以发挥作用。这些主体在对接粮食收购企业、加工企业、种子企业等市场主体时,还存在无序竞争等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农民利益损失。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宁阳县农业局局长靳茂有了主意:他指出在此背景下,立足主导产业,顺应发展形势,引导这些主体‘再联合’,能够迅速提高其服务能力和发展能力。同时,成立联合社,可以按照“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适度规模经营”路径,推动农村一二三产深度融合发展。
于是,在农经部门指导下,由山东友邦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牵头发起,整合资源,创新机制,2014年,友邦联合社在宁阳县蒋集镇成立了。截至目前,联合社已发展成员合作社39家,面粉加工企业、农技推广组织等单位社员20个,以家庭农场、种粮大户为代表的农民社员7044个。
联合社理事长、友邦肥业董事长张辉介绍:2016年,友邦联合社固定资产净值达到911.3万元,经营收入为1862.75万元,年末总盈余55.88万元。根据联合社《章程》和盈余分配制度,联合社提取10%的公积金后,按交易量向社员返还利润共计48.8万元。
与此同时,联合社依靠在产业链条上的延伸,获得了山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2016年农村一二三产融合试点项目”的扶持。眼下,联合社正在依据财产制度的要求,将项目扶持形成的资产进行折股量化,分配给成员社和农民社员。
面对这么多的成员主体和农民社员,联合社的利润及资产该如何合理高效地分配?张辉坦言,成员之间的利益一旦分配不好,就会埋下矛盾隐患,导致联合社无法经营下去。
宁阳县农业局经管办主任王士军也表示:联合社是成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合,距离远、关系浅,有的还存在竞争关系。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联合?首先必须要有‘规矩’。”
友邦联合社综合部部长吴新光介绍,在宁阳经管部门的指导下,友邦联合社抓住了“四个关键”,健全了制度体系,完善了运行机制。
一是明晰产权。就“联合社”与“成员社”进行区分,明晰产权关系和责权关系,明确了“按交易量或贡献大小返还盈余,建立独立的成员账户和交易记录”的原则。
二是健全制度。量身打造了具有自身特点的《联合社章程》,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建立了财务会计、盈余分配、利益分配、风险防控、产品质量控制等制度。
三是现代管理。推行总经理领导下的部门经理负责制,下设财务部、肥料部、农药部、种子部、农机部、项目部、农化服务部、营销部等8个工作部门。
四是强化民主。采取“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成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运行机制。
作为联合社的单位社员,泰安鲁粮面粉有限公司加入联合社后,主动对接了王汴社区、伏山云山店、东疏花园社区的合作社社员和农民社员,采取订单种植的形式指导成员社按企业要求种植优质专用粮食。鲁粮面粉公司经理杜富同告诉记者,以前,他们企业到市场上很难收购到优质的专用粮食,品质得不到保障。现在,通过联合社搭建的平台,一下子解决了。
单位社员受益,成员社更受益。伏山云山店合作社理事长苏留印介绍:企业提供专用品种,农机、植保合作社提供专业服务,他们合作社要做的,只要按标准组织生产就行。今年,小麦平均亩产达到1300斤,订单回收价1.3元/斤,苏留印对今年的效益非常满意。
联合社理事长、友邦肥业董事长张辉说,纵向合作有“链”是联合社的一大优势。目前来看,友邦联合社围绕粮食产业链条做文章,增强了服务能力,优化了资源配置,形成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
规模经营的效益显著增强。联合社扩大了粮食经营规模,在农资采购、农机作业、统防统治、产品销售、粮食加工等环节取得了明显的规模效益。
产业链条有效延伸。改变“就农业抓农业”的传统观念,联合社把不同环节的合作社、企业联合起来,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整合,拓宽了粮食生产经营的增值空间,实现了农业的“跨界融合”。
服务能力明显提升。联合社通过资源统筹整合,经营服务功能从成立时单一的农资联合采购、供应,到现在能够为社员提供从种植到销售的“全链条托管服务”,推动了粮食的生产、服务、加工、销售“四位一体”融合发展。
先进技术得到迅速推广。农业发展有技术需求,科研院所的研究成果需要转化为实践,联合社依靠强有力的服务能力直接对接科研单位,通过“科社对接、就地转化”迅速落地先进生产技术,发展绿色标准化种植,注入了发展新动能。
主持人:李老师,你能不能简单点评一下,友邦联合社的做法?
专家:
该联合社的做法可以概括为12个字: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运行规范。
一是根据业务特点设置8个工作部门,各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职;二是建立了财务会计、盈余分配、风险防控、产品质量控制等制度,以规范管理;三是健全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核心机构,并明确各机构运行职责以规范运行。实现了一二三产融合的全产业链发展模式,真正使合作社做大做强。
【栏目片花】贴近“三农”、服务“三农”,中国乡村之声《乡村讲堂》正在播出。
主持人:欢迎回来,今天为您介绍合作共赢: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我们作介绍的专家是北京农学院的李瑞芬教授。刚刚我们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这样的方式可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生产难、加工增值难和科技创新难等问题,但是为什么有的农民合作社会选择分立呢?
专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是指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
分立的目的在于: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会因为种种原因产生分立合作社的需要。比如业务范围的扩大使得原来合作社的发展效率降低,将一些业务通过合作社分立的方式分离出去,可以使各个合作社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情。又比如随着业务的扩大,合作社经营的地理区域也不断扩大,在各地设立分社可以应对这一形势的变化。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是伴随着发展的实际需要而产生的。
主持人:那同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之后,债权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专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一般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分立前债务的承担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按约定办理。债权人与分立的合作社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二是承担连带责任。合作社分立前未与债权人就清偿债务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分立后的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方请求自己的债权,要求履行债务。被请求的一方不得以各种非法定的理由拒绝履行偿还义务。否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持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1)做出分立决议。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分立决议由合作社成员大会做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关于合作社合并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形成分立的决议,应当由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才能通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还要授权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分立协议。
(2)通知债权人。合作社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3)签订分立协议。合作社分立的有关各方,就有关分立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表示形式,各方合作社签名、盖章后,就产生法律效力。
(4)分立登记。因分立而存续的合作社,保留法人资格,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被吸收的合作社,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法人资格随之消灭;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合作社,要先注销现存的合作社,并办理设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主持人:好的,由于时间的关系,关于合作社的内容今天就先为您介绍到这里,在下期节目中李瑞芬老师将为您介绍更多精彩内容,敬请期待。
【栏目片尾】好,听众朋友,又到了节目结束的时候了,感谢今天专家的精彩介绍,同时也感谢听众朋友您的收听!如果对节目有什么意见或建议,需要了解节目相关资料、收听更多的节目,与我们在线交流互动,您可以登录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中国广播网。我们的通讯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农业部北区24号楼,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广播教育中心,邮政编码:100125,热线电话是:010-59196068转8008。欢迎您继续收听中国乡村之声的其他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