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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要案片花】
主持人:听众朋友,农民朋友,大家好,我是关常。长期以来,我国农资市场鱼龙混杂,产品质量良莠不齐,问题多多,农民遭遇假劣农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
农资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物资,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安全。如果农民一年的努力因为购买假农资而付之东流,这样不仅会降低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也会阻碍我国农业的整体发展。为有效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全国粮食丰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对近几年来全国农业系统查处的假劣农资违法案件进行梳理,每年选出一批案值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以震慑不法分子,净化农资市场。为了提高广大农民对假冒伪劣农资和骗局的辨别能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我们栏目组联合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管局将“政府重视、群众关心、普遍存在”的典型案例制作成《农产品打假维权》系列广播节目,力图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度采访挖掘,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普及农资法律法规,传授识假辨假知识,引导农民群众科学、理性购买农资产品的前提下,提高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科学安全生产的水平和维权能力。
今天我们推出的是系列节目的第二集《江苏省东台市张春高等经营假农药案》。我们先来简单回顾一下案情。
【案情追踪一】
2015年10月,本该是丰收的季节,但是江苏省东台市溱东、时堰、五烈等乡镇的467户水稻种植户却高兴不起来,他们种植的1462.5亩水稻因使用假三环唑农药,遭受严重损失。郭来桂是时堰镇建东村的村民,也是这467户受损农户中的一户,而他还有个特殊的身份,即他也是农药经销商,就是这些农户使用的假农药的销售者。因此,对郭来桂而言,除了要面对自己的损失外,他还将面临更多的农户的损失赔偿和同村人的责难。
6年前,郭来桂一边种地,一边做起了农药销售的生意。此前在东台市后港供销合作社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建东加盟店帮忙卖药,后来建东加盟店的承包经营人蔡传扣委托他卖药,这一干就是6年,也一直没有发生过生产事故。当然,郭来桂也从来没有办理过经营农药的营业执照,只是从蔡传扣处拿药,放在家里,然后卖给村民。这次药害事件中,郭来桂自己种植的10余亩水稻田也施用了他自己卖的农药,也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其中7亩产量减半,损失严重。而2015年从郭来桂处购买农药的同村或邻村的农民就有近100户农民,施用面积达到266亩。
对此郭来桂后悔莫及,他说,如果知道农药是假的,我是不可能经营的,这也损失了我的信誉!
主持人:刚刚我们听到的就是张春高等经营假农药案的经过。那么,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何对他们的这种行为定性?消费者如何避免遭受假劣农药的危害呢?我们把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副研究员田凤专家请到了我们的演播室,田老师您好。
专家:主持人你好,听众朋友、农民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田老师,首先请您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在我国,经营农药都需要哪些条件或程序?
专家:2017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农药产品。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具备上述条件后,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而本案发生在2015-2016年间,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仍为旧的农药管理条例,其中对经营主体作了规定,只有7种主体才可以经营农药,即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而本案中,郭来桂从加盟店店员转变为直接经营者,属于个体经营,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七种主体之一,因此郭来桂的农药经营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
主持人:我们继续追踪案情。
【案情追踪二】
受损农户史小芳,建东村村民。2015年史小芳家共种了3亩水稻田,3个品种,施用的农药均购自郭来桂处,共买了11袋,每袋2元钱,实际用了10袋,剩余一袋后来给了农业部门做检验检测。农药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6月3日,标称有效含量为75%。史小芳说,每次施用农药都是按郭来桂的指导操作的,1袋药兑100斤水,9月下旬发现水稻得了稻瘟病, 3亩稻田地中的1亩损失最多,达到了1500余元。而对郭来桂违法经营农药的行为,史小芳表示,都是村民,之前也都没有发生过药害,因此一直从他那里购买农药,郭来桂也会给予相应的指导,倒也十分方便省心。
受损户胡学根,也是郭来桂同村的村民。2015年共种植了4亩水稻田,种植的水稻品种为五运粳27和南粳9108。他用的农药也是购自郭来桂处,与史小芳不同的是,他采用的全田总包,就是从种植到收割期间的用药都由郭来桂安排,每亩地70元,一共使用5次农药。而第二次使用农药的时候,就发现有稻瘟病了,然后又及时用药防治,防治了三次,每次防治时间都听郭来桂通知。但是最后效果不好。最终4亩地每亩损失1000元左右。与胡学根情况基本一致的还有顾兰芳等人,都采用的全田总包形式,每亩从头到收70元,5次用药,基本上都是第二次用药时发现病情,国庆前后防治,防治后效果较差,稻谷基本上都白掉了。
主持人:田老师,我有个疑问,既然郭来桂并没有农药经营资质,为什么这么多的农户都从他家里购买,而且一买就是6年?
专家:我认为,郭来桂之所以能非法经营农药6年,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首先,从案件描述看,郭来桂销售给农民的农药价格非常便宜,与市场上同等农药相比,价格差一半,这大概是吸引农民购买的重要因素,而且与普通游商流动摊贩销售的农药相比,郭来桂本身就是村里的熟人,且他本人也种水稻,也用农药,而且卖了6年之久,因此,这种熟人加经验的选择,也是此次药害波及面如此之大的原因之一。
其次,农民对农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够了解,也并不知晓农药经营还有相关资质要求,所以他们也并不认为郭来桂的销售行为已经违法,也不认为自己从一个没有资质的农药经销店购买农药有什么样的风险。
再次,农民普遍缺乏农药等农资产品的识假辨别能力,而事实上,市场上出售的一些农药产品冒用其他产品的标志和包装,根本无发从外观上识别出真假优劣。
最后,目前我国对农药的监管力度还不够。近年来,很多地方的农业部门十分注重农资打假相关宣传工作,尤其是引导农民坚决抵制游商流动摊贩销售的农资产品,但是对于不流动的固定无证无资质摊贩销售农药的,宣传还不到位,农药的执法监管也难以做到全覆盖。
主持人:下面我们继续追踪案情。
【案情追踪三】
案件中造成农民大面积水稻受损的农药名为三环唑,标称有效成分含量为75%,标称生产单位为上海艾科思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83077,生产日期是2015年06月03日,规格是50g/袋、80袋/箱。施用后对水稻稻瘟病没有防效,导致水稻大面积发生稻瘟病,损失严重。东台市农委接到举报后,立即开展案件调查。
经查明,东台市村民使用的农药均来自东台市弶港供销合作社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前进南路加盟店,该加盟店的承包经营人为张春高。张春高供述,2015年6月山东省青州圣丰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销售员王玉兵电话向其推销三环唑农药,于是他便从王玉兵处购买了70箱,进价102元每箱(王玉兵供述为60元每箱),没有发票,货到付款。张春高以110-190元/箱的价格将其中的50箱卖给了时堰镇蔡某,15箱卖给了广山镇的姜某,5箱卖给了五烈镇的杨某。
王玉兵交代,其销售的标注生产单位为上海艾科思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农药乃是物流公司发货,并非从上海的厂家直接购进。且其与上海艾科思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农药代销协议自2011年开始,为期3年,到期后并未续签代售合同。
王玉兵供述中也坦言,其所销售的三环唑农药并不会得到厂家的确认,且其坦白称这些农药有的是用部分福美双代替,可能加了一些多菌灵,包装袋也是在山东自行印制的。所以很明显,尽管王玉兵明知自己经营的农药是假农药。据农业部门调查,三环唑农药市场售价为近8万元/吨,但王玉兵的三环唑农药进价为40元/箱,每箱4公斤,也就是相当于1万元/吨,远远低于市场价格。
2015年10月17日,东台市农委对时堰镇建东农资点库存的57袋该农药抽样送检,对农民史小芳剩余的一袋农药和时堰镇农业中心取得的一袋该农药进行封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库存的57袋农药检测合格;农民史小芳等购买的该农药检测不合格,检测结果为假农药。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检测合格的库存农药为张春高为应付农业部门的检测,专门送给建东农资点的,而农民使用的检测不合格的农药为张春高之前销售给农资店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6月3日的农药批次。
主持人:通过以上案情的经过,我们看到了假农药的巨大危害,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和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专家给出了权威的结论,造成农户损失的直接原因就是经销商销售的假农药,那么法律上对假农药是如何界定的呢?田老师,您来讲讲。
专家:好的。本案中,我们看到三环唑的产品包装上标明该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应为75%,而涉案农药检测结果为三环唑质量分数为零,且经销商所说的添加的福美双、多菌灵等质量分数也均为未检出。另外,从当事人王玉兵的供述可以看出,其心知肚明,真正的生产厂家并不会确认其产品,也就是说该产品并非上海的标称厂家生产,而是假冒该厂家的生产的产品,产品包装也是在山东印制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对假农药的定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主持人:下面我们继续追踪案情。
【案情追踪四】
经江苏省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盐农司鉴字[2015]第50号),因使用该批假农药致使东台时堰镇建东村、五烈镇镇南村等共467户、1462亩以上水稻受损,造成农民经济损失92万余元。另据江苏省东台市农委调查,江苏省东台市弶港供销合作社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前进南路加盟店曾在2011年经营相同品牌相同包装的该假农药被东台市农委依法查处,但该加盟店仍不悔改,连续几年继续经营该农药。同时,该品种农药同类市场出厂价格在8万元左右每吨,而该加盟店经营的该农药出场只有1万元每吨,远远低于正常价格,故意情节明显,已涉嫌刑事犯罪,东台市农委已将此案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目前,该案涉案人数10人,已逮捕5人,取保候审2人。
主持人:田老师,对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处罚是什么?咱们农药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专家:本案中,几个农药经销商所经营的为假农药,新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主持人:那么田老师,这个案件是否构成了犯罪呢?
专家:我国的刑法第147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是否构成销售假农药罪,需要满足以下两个犯罪构成要件,一是销售明知是假的农药。本案销售人员进的农药都是远远低于市场售价的农药,且长期从事农药经营,应当明知低价农药的质量情况,且在供述中也承认了销售假农药的事实。二是是生产遭受较大损失。那么,什么样的损失可以算是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损失呢?法律也给了明确的界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本案中,几个经销商销售的假农药,导致农民经济损失达到92万余元,超过了特别重大损失规定的50万起点,故该案属于造成农户特别重大损失范畴。此外,张春高曾经于2011年经营假农药被查处,但仍然拒不悔改,连续多年经营假农药,故意情节明显,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具备犯罪加重情节,应当处以刑罚。
主持人:咱们农民由于本身识假辩假能力比较低,而且目前市场上的一些假农药仅从包装上看,难以识别,即便是专业执法人员也很难一眼就看清真假。那么一旦购买到假农药以后,咱们农民朋友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田老师,您是这方面的专家,请您谈谈。
专家:我们在翻看案卷材料的询问笔录中发现,经销商对所售农药的真伪是心知肚明的,他们也表示,之所以从张春高处购买价格明显较低的农药,是因为价格高不好卖。也就是说,农民在选择农药的过程中,仍更多的注重价格因素,而忽略了农药本身的质量问题。这个案件也真切的告诉我们,价格与质量是成正比的,一味追求低廉的价格而不顾农药质量,势必会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农民朋友在选购农药等农资产品中,如果看到价格明显低于同类产品时,一定要慎重购买。
在此也提示农民朋友们,一旦购买到假劣农资,造成损失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维权,将损失降到最低。
首先,要养成习惯,不要贪图便宜,购买农药应到有资质的农药店购买。新农药管理条例出台后,辨别农药店是否具有经营资质,就看店面是否有经营许可证。如果有政府部门颁布的经营许可证,那么这个店才有资质经营农药。同时,购物要索票,购买农资产品一定要索取购物小票并保存好,起码得保存到农作物收割完毕,这样出了问题,我们才有证据证明农药的来源。
第二,一旦发现农作物有药害等迹象,一定要保护现场,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农业部门,如采取措施可以挽救损失的,要尽快采取措施,避免出现损失。如果不能挽回损失,则要保留现场等待专家鉴定。一般情况下,田间鉴定可以由农业部门组织,也可以由农民自己申请鉴定,如鉴定结果为由农药等农资产品引起的损失,鉴定费用应由经销商或生产商承担。
主持人:田老师,最后您还有什么要提醒大家的吗?
专家:还想提醒咱们农民朋友,有关损失的赔偿问题。我们经常接到农民举报,说某生产经销商的产品造成损失,要求农业部门责令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赔偿。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在农业部门对生产经营主体经销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组织双方对损失赔偿问题进行行政调解。但是农业部门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仅有行政调解的权力,而并不能强行要求经销商对农民经销赔偿。因此,如果农民对赔偿数额不满意的,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农民可以向经营者起诉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当然有些农民朋友会觉得诉讼过于繁琐,且涉及到诉讼费用的问题。在这里也给农民朋友介绍下,目前我国法院实行登记立案的制度,即只要你起诉了,人民法院就应当一律接收诉状,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有的农民觉得诉状不好写,没关系,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也予以登记立案。而且如果农民胜诉了,诉讼费也由对方缴纳。因此,我们完全可以选择司法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现在国家不断地加大农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咱们农民朋友有了农资辨假识假常识和防范意识,就可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好的,非常感谢田凤老师的耐心讲解,谢谢!
专家:谢谢主持人,希望我今天介绍的这些内容能够对农民朋友们的生产生活有所帮助。谢谢!
主持人: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我们下次节目再见。
专家:再见。
【片尾】好,听众朋友们,又到了节目结束的时候了,感谢今天专家的精彩介绍,也感谢听众朋友您的收听。如果您对节目有什么意见或建议,需要了解节目相关资料、收听更多的节目,与我们在线交流互动,可以登录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央广网。同时欢迎您关注“农广微教育”微信公众账号,每天与您分享更多精彩内容。我们的通讯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农业部北区24号楼,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广播教育中心,邮政编码:100125,热线电话是:010-59196068转8008。欢迎您继续收听中国之声其他的精彩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