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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水上安全!广东省黄圃镇开展渔业船舶及水上安全宣讲

发布时间:2025-04-01 00:06来源:

  为进一步强化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范水上生产秩序,严厉打击涉渔“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与生产稳定,3月19日上午,黄圃镇农业农村局联合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黄圃海事处等单位召开渔业船舶及水上安全宣讲会议。各村(社区)安全负责人、涉渔“三无”船舶及备案船舶从业人员等80人参会。

  会上,镇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围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及“三无”船舶整治展开专题培训,强调禁渔期法律法规要求,明确船舶生产安全管理规范,要求船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并督促各村(社区)切实履行属地安全职责,切实做好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及隐患排查。

  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渔业执法科负责人详细解读珠江禁渔期工作安排及涉渔“三无”船舶整治政策,通报近三年累计查扣违规船舶120余艘的执法成果,警示从业人员禁止使用“三无”船舶作业、禁止从事“电、毒、炸鱼”等违法作业。

  黄圃海事处负责人结合近期水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和渔船事故调查经验,重点解析渔业船舶安全风险及商渔船避碰规则,强调渔业船舶在主航道作业时必须主动避让航行船舶,严格遵守“瞭望、判断、避让”操作流程,提醒从业人员强化安全意识,切实保障生命安全。

 

  接下来,黄圃镇将持续以高压态势推进水上安全整治,全力保障渔业生产秩序稳定,做好珠江禁渔期安全生产工作,为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温馨提示:

  1.除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娱乐性垂钓特指在岸边使用少量鱼竿垂钓,不包括乘船垂钓;

  2.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将没收该渔业船舶。需要注意的是,充气橡皮艇也属于此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