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一年之计在于春。当前正是春耕大忙时节,由南向北,农民朋友们正在广袤的农田里播种着金色的希望。
此刻也是不法商贩“忙碌”的时候,各类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也鱼龙混杂地流入一些地区的农资市场。这些假冒伪劣产品如果被播撒在田地里,不仅会使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农民朋友的付出和憧憬也会随之付诸东流。那么,如何避免这些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的侵害呢?遇到侵害时,我们如何依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就和王律师一起来聊一聊。
【专家介绍】王海阳,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多家农业上市公司法律顾问。
专家:关常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首先,我们还是先来听一个案例,这也是2018年王律师经手的一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假种子的案件。
【案例】2018年12月,佳木斯市种子管理处接到群众举报,在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镇某种业公司购买到一种没有种子标签的合作社彩色包装水稻种子,与正规企业的种子包装不一样,怀疑是假种子。种子执法部门接到假种子举报后高度重视。为不打草惊蛇,执法人员乔装成农民进行暗访,通过调查,进步确认了该公司在村中的加工厂房、仓库位置及种子包装数量。为固定证据,种子管理处协同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联合执法,依法查处了非法加工种子窝点,现场封存无标签彩包种子100余吨,涉案金额50余万元。经鉴定彩色包装袋内种子与某公司享有品种权的种子真实性一致,而涉案公司并没有取得该种子的生产经营权,系侵权行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孟某已被警方控制,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此案特殊性在于违法企业以合作社名义生产、繁育侵权种子,然后进行加工包装以商业目的实施销售。
主持人:这是一个比较大型的假劣种子案件。王律师,您能不能在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案件的相关情况。
专家:好的。这个案件经农业、公安进步调查,发现具备种子的田间生产、繁育到车间加工包装再到销售整个链条。王某将由农户生产繁育的种子进行收购,然后运到孟某加工厂进行加工包装,最终再有王某门店对外经销。案发时违法种子已经加工完毕,部分已运到王某门店,幸亏查扣及时,这批假劣种子还没有流入到市场。
主持人:通过王律师的介绍,我们对整个案情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应该说,类似的案件在我们农民身边时有发生。那下面我们就和王律师一起来分析一下,上述案例中发现存在的违法问题以及能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专家:好的。
主持人:刚刚案例中提到假种子,那到底什么样的种子算是假种子呢?您来介绍一下。
专家:根据《种子法》第49条规定,假种子是指:(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如用粮食冒充种子,危害极大;(2)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如用生育期相近、形态特征特性近似的品种冒充市场畅销品种,套包种子;(3)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不符的;如是杂交种还是原种还是常规种等;(4)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的,如种子的真实性不一致;(5)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如产于新疆的,标注产于甘肃等。
除了假种子,我们也要了解什么是劣质种子。劣种子指:(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如玉米种子水分国家规定不高于13%,标注了14%就是劣质的;(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3)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如种子带有病菌,发生了污染。
主持人:如何辨别劣质种子,对农民来说,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是吧?
专家:是的。直观来说劣质种子的辨别不太容易,种子质量是否达标需要经过检测,像芽率,农民在购种后在家可以自制发芽箱检测,但是种子的净度、纯度就需要依赖科学仪器实验室检测,肉眼是无法辨别的。一般来说,芽率不达标的种子就已经说明问题了,种胚发育不好,苗弱、生命力不高,进而影响产量。
那我们在说回本案中存在的违法问题:
1、依据《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企业生产繁育加工经营种子必须事先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对生产加工种子进行农业备案。
2、本案种子公司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生产经营种子违反了《种子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属于表面是以合法形式生产加工实际是为掩盖非法经营目的。
主持人:这也是本案的特殊性所在,他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生产经营种子。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具备生产种子的资格?是这样吗?
专家:首先,根据《种子法》第29条规定,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和支付费用。但农民自繁自用是有限定的,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这里的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生产的,不属于农民自繁自用,应取得权利人许可,否则即为侵权。
其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本案种子公司显然不具备合作社条件,更不能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包装销售种子。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种子法>条例》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为其成员提供农作物种子代购服务。向本社社员以外有偿提供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向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备案。换言之,合作社向社员提供适量种子是允许的,如果范围扩大到社员外就属于经营行为,必须取得许可或备案。本案种子公司既不属于合作社又没有取得权利人许可,是不能生产加工合作社包装种子的。
主持人:王律师,除了刚刚您介绍的两点,我还注意到一点,涉案种业公司销售的种子并没有种子标签,这点肯定是不符合《种子法》相关规定的吧?
专家:是的,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属于假种子。本案涉案种子没有标签属于假种子,依法应按假种子予以处罚。又因非法种子数量大、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构成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罪,涉案企业未取得授权品种的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又构成非法经营罪。
主持人:其实,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合作社并非法外之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打着农民的幌子,披着“合作社”外衣实施侵权的坑农害农行为,最终还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专家: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而不是滥用合作社名义,擅自生产经营侵权品种。这里我也要特别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种子时,注意包装是合作社或某某研究所研制字样,一般都是问题种子,小作坊、家庭农场加工包装设备不达标,种子质量无法保障,购买此包装种子不仅种植后无法保障还可能带来很多问题,得不偿失,切莫贪图便宜。
【央广片花】+【315片花】
主持人:欢迎回来,今天为您带来的是315特别节目--农村消费维权指南,做客我们节目的专家是王海阳律师。刚刚我们通过一个案例,详细介绍了种子方面常见的违法问题,以及如何科学的选购种子。现在正值春耕备播之际,农民需要购买的农资产品很多,农作物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是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关系到农民全年的家庭经济收入。农民一旦购买使用了假劣农资,造成的损失事后难以弥补。而一些不法商家受利益驱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不仅坑农害农,对正规厂家的品牌市场也造成严重影响。如果农民朋友不慎购买到了假劣农资,应该如何有效的进行维权呢?我们还是请王律师来给大家支支招。
专家:首先是,要知道哪些部门机构是种子农药化肥的主管部门,以便投诉和咨询。依照我国《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农药、化肥工作。
其次是,当农民发现购买和使用的农资为假劣作物种子、农药、化肥时,可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农业农村局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寻求帮助。
主持人:在购买农资的时候,有没有一些简单的鉴别方法?
专家:有的。农民在购买种子、农药、化肥时,要做到一看、二要、三留:
一看:经营单位或门店是否有种子、农药、化肥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证照是否一致。再看所购种子、农药、化肥外包装标签是否标有作物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编号、厂名厂址、联系电话、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进口审批文号、检测日期、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是否有农药登记许可号,肥料登记许可编号等。
二要:向经营者索要购物凭证。凭证内容要写明购物时间、购货人住址姓名、所购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还必须加盖经营商门店印章和销售者签名。这也是消法和种子法赋予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
三留:适当保留农资样品,种子包装袋、宣传单等,最好保留一个生产季,以便后期检测及佐证。
主持人:刚刚王律师,教给大家一个简单的鉴别方法,就是一看、二要、三留。这是我们在购买农资产品时,应该掌握的一个基本方法。 如果买到假劣农资,我们应该怎么办?您继续介绍。
专家:好的。一旦出现问题,不要错过田间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及时投诉举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或取样鉴定,以便测算损失。
主持人:关于证据的留存,我觉得,您还是有必要多强调一下。咱们有些农民朋友,还是没有意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专家:的确是这样的。大家要提高留存证据的意识,一旦发生纠纷,这是我们维权的根本依据。具体要搜集和保留哪些证据呢?我也给大家梳理了一下:
1.前面提到的购种的时候一定要索要购种凭证、发票等就是证据,属于书证。
2.保存好包装袋以及实物,这属于物证。
3.拍照、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搜集,网络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固定。
4.必要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5.证人证言,邻居或其他购买者证明。
6.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
主持人:好的,这是我们维权很重要的一点,搜索和固定证据。如果我们买到假劣农资,最终影响了收成,这部分损失怎么办?我们如何要求赔偿呢?王律师。
专家:农民使用假劣种子受损失,依照《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购买使用了假劣农药,可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农药经营者应当依法赔偿;购买使用了假劣化肥时,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以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要求经营者依法给予赔偿。
这里再具体说下《黑龙江省<种子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款对《种子法》46条可得利益损失计算规定了标准:农作物种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按照以下标准计算:按其所在乡(镇)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统计资料的,可以参照所在乡(镇)当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参照农作物的,按照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计算;田间产量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林木种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按照购种价款和有关费用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
主持人:如果买到假劣农资,受到财产损失,应该如何做到有效地维权呢,刚刚王律师介绍了五方面:首先我们要掌握基本的辨别能力,知道相应的主管部门是哪里,遇到问题及时搜索保留证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合理的经济补偿。
好的,感谢王律师的介绍,也希望您能给我们带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