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关常。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核心内容,一旦遇到套牌种子或是假劣种子,农户们一年的辛苦劳作就有可能就付之东流。一直以来,我国对于种子市场的检查监督工作并没有松懈,但假种子却依然屡禁不止,成了农业生产的一大绊脚石。
今年是新《种子法》实施的第二年,广大农民朋友对新法中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内容依然十分关心,特别是当购买到假劣种子而造成损失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取赔偿等问题,是大家问的最多的。在今年315来临之际,我们就以案说法,给你讲讲买到假劣种子怎么办?
主持人: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专家是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王海阳。欢迎您。
专家:亲爱的农民朋友、各位听众。大家好!
主持人:再一次欢迎王律师。那在昨天的节目中,我们介绍了一个2017年发生在湖北的“白包种子”的案例,很具有代表性。我们先来回忆一下这个案件的过程。
【音效:键盘声】【案例一】
2017年底,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市农业局在当地郢中镇高庙村成功捣毁一非法销售水稻种子窝点,现场查处无种子标签(俗称白包)水稻种子1.4万斤,涉案人已被控制。据调查该非法销售种子窝点负责人曾是当地农场一名职工,看到同行纷纷下海销售水稻种子,嗅到商机,开始步入种子销售市场。因没有办理正常的经营手续,又没有合法经营场所,便将自家住房变为买卖种子的场所,从事非法交易。进步了解到该非法经营者从2016年开始,通过朋友从江苏、广西水稻生产基地非法套购的水稻种子未经过严格的清选、检验、加工包装等环节,直接以白袋子形式拉回家中,存放在自家小院、地下库房。再通过微信、QQ聊天、短信、电话等现代通讯方式向当地、周边农户传播低价销售种子信息,同时许诺保证种子质量、绝对低价、送货到门。一些不明真相农户贪图便宜,纷纷到该窝点购买了这种白包水稻种子,后来好多种植户后发现种子发芽率低,出苗不齐,生长期容易倒伏、发生病虫害,后期减产减收等问题,才想起种子无包装无标签无使用说明,苦于无购买发票凭证,只好向当地农业部门反映投诉,后来便发生了介绍案例开头提到的当地公安机关捣毁非法经营水稻种子窝点事情。
涉案种子经有关农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种子四项质量指标均不符合标准,属于假冒伪劣种子,不法嫌疑人被依法逮捕。
主持人:王律师,在昨天的节目中,您为我们详细地分析了这个案例。其中,您提到了《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这也是备受大家关注的两部法律法规。这其中关于农民朋友依法维权的内容有哪些呢?您来介绍一下。
专家:好的。现行有效的《种子法》是2015年11月修订,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部法律当中有关于农民朋友或者种子使用者依法维护权利的依据。
如《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那么根据这条规定,像刚才提到销售白包散籽的那个案例,因为农民买到的种子没有正规包装、没有标签和厂家信息,无法向种子的生产者索赔,但可以向经营者即实际实施种子销售的不法行为人索赔。这里既可索赔购种款又可索赔可得利益损失(即种植的效益、收成)和其他损失(如播种费、种植管理费、鉴定费等投入)。
下面向农民朋友介绍属于假、劣种子的情形及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1.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假种子包括四种情形:
第一种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比较常见的是用粮食冒充种子,假冒品种。
第二种是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如通常说的“套牌”品种,包装标注品种名称与实际装的品种不一致,挂羊头卖狗肉。
第三种是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如常规种标为杂交种,A品种标为B品种,种子真实性不一致。
第四种是没有标签。就是白包、散籽,没有正规包装。
劣种子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如玉米种子发芽率国家标准是不低于85%,水稻发芽率国家标准是不低于80%,低于这个标准就是劣质种子。
第二种是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还是以刚才的种子发芽率这个标准来举例,如果包装标注不低于90%,但检测是85%,虽然符合国家标准,但是不符合标签标注指标,仍然会以劣质种子受到处罚。
第三种是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是指的带有危害和传播性的病、虫、杂草。
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处罚规定
根据《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10万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的罚款,罚款还是相当严厉的。因生产经营假种子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管。
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000-5万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管。
从上述规定来看,这次新修订的《种子法》加大了对假劣种子的处罚力度,可见国家对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行为的决心。
主持人:好的,再一次感谢王律师,也感谢收音机前您的收听。由于时间关系,又到了节目结束的时候了。希望今天的节目对您有所帮助。同时,也希望您关注我们315农资打假专题的其他精彩节目。